在我国现有刑法及其五个修正案中,并没有规定对性贿赂的定罪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却非常频繁地发生,虽然不一定每一个贪官后面的女人都是不道德贿赂的实施者,但不道德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中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受贿罪】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行贿罪】对行贿罪的定义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当然这里面就有一个数额的要求,不可能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元就会构成行贿罪。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研字【1999】10号规定,5000元即可立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立案标准是: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多次索贿的,或者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其他标准。将其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接受不道德的贿赂其实只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利益关系,如果你不能给其带来非法利益,那么行贿者又怎么可能给你安排这种不道德的贿赂呢?
如果给你安排的不道德的贿赂可以折算成金钱,比如按照某外围女的出场价格给你计算,可以按照次数计算出金额的,则可以按照具体金额给你定罪量刑。如果无法计算金额的则可以按照多次索贿赂进行定罪量刑。
当然如果实际中接受的不道德的贿赂次数较少也没有来得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非法利益的,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卖淫嫖娼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